海商帝国 明郑简史4——鲲鹏负天,郑成功的征程

他是一个传说。他死后,神州大地上,所有人都受惠于他的政治遗产。郑成功,他是泉州南安人,沿着先辈的足迹织就了遍及整个东亚、东南亚的贸易网络,让“大航海时代”不可一世的欧洲人在东方海域折戟沉沙;他也是隆武皇帝亲封的招讨大将军,是明朝的代言人,以厦门为明郑集团的大本营,将天朝几千年道统与海洋相连,推进中华的海洋事业到了新的高度。如西方传教士所说:“著名的国姓爷是海上君主和统治者”;而他又如明朝人评价厦门一样:“浩浩乎波涛之大,渺无际涯;而浯洲一山逆流高出(而上),此天地设险(造化),为环海(华夏)屏藩”,“而成功一舟逆流而上,此天地造化,为华夏屏藩”。

1646年郑成功于安平起兵时,从者仅 90 多人。1646-1649 年,郑成功转战闽南、粤东,实力逐渐壮大,并控制了粤东的揭阳、普宁、惠来等县。1650年,郑成功袭占厦门,吞并了郑彩、郑联兄弟的部众,郑彩、郑联兄弟当时的实力是郑成功的十数倍,吞并后郑成功以厦门、金门、安平、铜山、南澳等闽南和粤东的沿海据点为基地,扛起抗清大旗,重新整合了郑氏集团。郑成功与清廷对抗部分详见于《南明史》。

此后清郑之间,自 1651 至 1683 年对峙了长达 32 年。期间双方虽有多次议和,但多被郑氏集团用作缓解军事压力的策略。据统计,1651-1660 年的十年间,郑成功收复台湾前,清郑双方大小战役48次,其中万人以上大战不少于11次,由此可对清郑对峙期间郑氏集团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压力。

但郑成功治下,郑氏集团在战争中却是越打越强,直到1658、1659年,郑氏集团两次北伐长江,出动兵力在10 万人规模,达到势力巅峰。

郑成功高举抗清旗帜,一些“反清复明”的军事行动使郑氏集团蒙受了损失,而郑氏集团则仍然要不断的对清军作战以显示其“反清复明”的政治理想。“反清复明”的号召力除使郑成功能够集合了所有的非清王朝的力量,还赋予他与清廷同等的地位,他是明朝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个武装团伙的头目。

明郑政权的生存方式

郑成功控制的地区长期只有沿海海岛,因而郑成功政权和军队的运营在中国历史上是个特例。

据说郑成功设立了 “五商十行”的贸易体系。五商包括山、海两路,山海五商并称为十行。山路五商包括金、木、水、火、土,设于内陆杭州及其附近地区,主要职责是收购各地货物,并将其运往厦门;海路五商包括仁、义、礼、智、信,设于厦门负责将大陆的物资贩运到东西两洋。十行由郑氏集团的户官郑泰直接掌管,户官下设裕国、利民两个公库,具体负责船本、利息的收缴和各行的出入银两。察官负责稽查,各库的收支每日列册报告郑成功,经郑成功阅后标以日期,并盖印。由此郑氏集团建立了包括海外贸易商、内地采购商、国库、借贷、租赁、稽查、专人负责(户官)、最高审核等的一整套外贸制度。

有文献估计郑成功对日本贸易的利润年均约 141万两,对东南亚贸易年均利润在 93 万到 128 万两之间,两项相加年均利润有白银 234 万到 269 万两之多。1661 年 7 月 27 日,从巴达维亚派出的荷兰舰队劫掠一艘厦门大船,船上运载了大约5000吨大米。郑成功在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也有造船厂,主要载着米、干食品、硝石、硫磺、铅和锡等,驶往中国沿海。

十行商人或其它商人还可以直接从户官郑泰手中或从公库中领取资金,采办货物或贩货下海。贸易完成之后以货物或以本息的形式交还资金。商人领取的资金多则几十万,少则几万。另外,如果经营稳定,每次交易后可以仅付利息而不必偿还本金。

郑氏集团内部还盛行官商,官员将资本和商船委托给商人经营,大小各官多造商船往来贸易与东西两洋,洪旭、刘国轩等高级将领均有自己的船队。郑经趁三藩之乱西征大陆时,洪旭的儿子洪磊就曾一次性捐助十万两,显示郑氏集团将领资本的雄厚。

郑军的水师由大熕船、水艍船、犁缯船、沙船、鸟尾船、乌尾船、铳船、快哨等 8 种组成。大熕船和水艍船宽约 5.3 米,高约 21-24 米,吃水约 4 米,船身用铁叶包裹,并装有火炮,各能容 500 士兵,装有远射程的火炮,具有较强的续航能力和攻击性,是郑军水师的主力战舰。船上除了配备有火炮外,还有神机铳、千花铳、连珠火箭、喷筒、火罐、倭刀等轻武器。

为了维持一支强大的水师和海外贸易,从郑芝龙开始,郑氏集团便非常重视船舶的制造。1651 年,郑成功在厦门发展军火工业,并派郑泰和洪旭“造大舰”。浙江、福建、广东沿海的多个地方都有郑氏集团的造船活动,甚至暹罗也有。郑军的水师战船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要优于清朝。郑成功曾经自豪的说“虏无大船,我只用中号船破之”;而清朝的官员也认为“我船较之贼船,大小悬殊”。

与当时的荷兰船相比,郑军的战船则要小的多,而且武器装备也相对落后。荷兰船长 100 米,宽 20 米,高 20 米,有 5 根桅杆,船的两侧放置小铜炮,甲板上有巨铁炮,每船配置各种火炮 20-30 门。而郑军水师的舰船上只有两门大炮。虽然如此,在与荷兰舰队的两次较量中,凭借着数量的优势郑军水师都取得了胜利。1633 年料罗湾海战荷郑双方交战的舰船之比为 8:150,而1661 年的复台之战为 4:60。

郑军水师除了常备舰船外,一旦有战事,活跃在远东水域的郑氏集团商船可以作为战船参战。郑成功与清军的交战,收复台湾,郑经西征厦门都曾调拨各地的商船。

对荷兰人的挑战

1650 年郑成功重新整合郑氏集团,重新确立了在远东水域的贸易垄断地位。此时郑氏集团的主要竞争对手仍然是荷兰人,两者之间的竞争遍及远东水域的所有港口。

郑成功时代的郑氏集团有两点不同于郑芝龙时期,第一,清朝建立之后便施行海禁政策,“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而这一政策加强了郑氏集团对中国商品的控制力。第二,郑成功通过与海外华人合作,在东南亚获得了稳定的货源和当地华人社区的支持,由此建立了在东南亚的霸权;另一方面海外华人被大陆的政府漠视,又面临当地殖民政府的压榨,他们急需获得政治军事强权的支持,而郑氏集团给了他们一个可选项。

正是这种郑氏集团与海外华人的相互依存关系,将郑氏集团的海洋事业推向新阶段。

1655 年 8 月 17 日,荷兰的台湾长官收到郑成功的一封来信,并附一通告:

据闻,小国马尼拉人欲以不诚实手段进行贸易……对商民不是以礼相待,而是死因虐待,劫其财物。数年以前,马尼拉人杀我臣民,夺我船货,如今当我商船到彼,仍如此对待……对过去这一切,我均不念旧恶,望其改邪归正,不再横行霸道,然而此皆未能奏效,其仍继续为非作歹,……其用心之丑恶,犹如狗犬觅食一般。

我决定不再与其来往。今后禁止与马尼拉通商,并终结其商务利益。此令必须严格执行,所有商民不得运往任何货物,甚至连小船、片板也不准开往马尼拉。

在上述信件和通告中郑成功指出要用贸易禁令,禁止船只前往马尼拉贸易,以制裁马尼拉的西班牙当局对华商的不公平待遇,希望荷兰人在台湾予以配合,在台湾发布了这条贸易禁令。

荷兰人在台湾的据点有很多中国商人,荷兰人如果在台湾执行郑成功的贸易禁令,无异于承认郑成功对台湾中国人的统治权,于是荷兰人拒绝了实施禁令的请求。

但禁令的效果还是让马尼拉的西班牙人感到不安。在贸易鼎盛时期,曾经每年有大约 33 艘中国商船驶抵马尼拉,而1655 年只有 3 艘,1656 年则没有华船到港。缺乏华船运来的生活物资和商品,西班牙人的生活陷入困境。1656 年 10 月,西班牙人派遣使者出使厦门,并希望重建双方的贸易关系,具体的谈判细节并无记载,但最终两者的关系恢复正常。

对于荷兰人的不配合,郑成功并没有立即回应,但就在 8 个多月之后,荷兰人为这个决定付出了代价。

郑成功与荷兰人的冲突已经也不少了。

之前的1653年,郑清之间开始谈判,并一直持续到 1654 年。郑成功利用与清政府和谈带来的有利环境,积极拓展郑氏集团的海外贸易,以增强军事实力。郑成功每年派出大量的商船前往东南亚,几乎所有的重要贸易港包括东京(越南)、柬埔寨、北大年、马六甲、巴达维亚、巴邻庞等都有贸易来往。

郑成功的贸易扩张威胁到了荷兰人对东南亚贸易的垄断。为了招揽商人去巴达维亚、控制香料贸易,荷兰人禁止商船前往马六甲和巴邻庞;台湾到巴达维亚的航线也禁止除荷兰东印度公司之外的其它船只染指。于是,荷兰人开始用劫掠和强迫改变航向的方式以维持以台湾、巴达维亚为核心的贸易体系。1653 年 10 月 21 日,郑成功给荷兰台湾商馆写信,抗议所属船只在广州的航线上遭到荷兰商馆的抢掠。

荷兰台湾长官和巴达维亚总督商议后决定尽力掩饰预谋抢劫的真相,辩解称认错船了,但考虑到郑成功在贸易上的决定性作用,巴达维亚归还了抢掠的货物。虽然劫掠商船问题解决的还算圆满,但由于双方在东南亚贸易主导权上的竞争性关系,较量还在继续。

郑氏集团的海贸事业在郑成功的带领下蒸蒸日上,郑氏商船自然而然挑战了荷兰人的航线垄断权,1655 年 6 月 17 日,荷兰东印度总督玛兹克给郑成功写信,以极其谦恭的措辞表达了希望郑成功不要再派商船前往马六甲及其附近地区和巴邻旁的意愿,即尽力胁迫中国商人只能去巴达维亚贸易,而保证荷兰人对贸易和航线的控制权。

这当然不能忽悠得住郑成功,他直接给台湾乡绅和台湾荷兰长官写信,表示荷兰人强迫商人只能去巴达维亚贸易,这种做法损害了郑氏的商贸利益,破坏了两方的传统友谊;如若不改弦更张,郑氏集团将对荷兰人发起贸易禁令,禁止所有中国商人与荷兰人交易。

面对“贸易禁令”,巴达维亚认为郑成功完全有能力实施这一禁令,如果实施会带来贸易的巨大损失,但他们进一步分析,如果郑成功失去贸易也就失去了财源,无法维持与清国的战争。因此他们判断,郑成功只是在威胁、制造恐慌。为了打破郑成功对中国商品出口的支配,荷兰人积极与清政府建立联系,以获得自由通商的机会。1654 年,其在广州平南王府的努力受阻于葡萄牙人和更高层官员的到访;1656 年,在北京,他们主动提出向清政府提供援助剿灭郑氏集团,但由于自由通商与清政府刚刚实行的海禁政策相抵触而再次失败。

在此期间荷兰人一直没有停止对郑氏集团商船的劫掠,再加上之前对禁航马尼拉的不支持态度,以及得知 1656 年荷兰进京与清政府联合,郑成功于 1656年 6 月 27 日正式发布了禁航台湾的“贸易禁令”,部分内容如下:

“以往,中国货船经常前往海外各地通商,备尝贸易之利。然而前往马尼拉之商民常向本藩申诉:马尼拉西班牙人视之为鱼肉,肆意欺压,而不当人看待。或几乎强夺商民运来之货物,或随意付款,常低于进货价格,并要久候,延误时间。

大员(台湾荷兰人据点)荷兰人之所为,与马尼拉西班牙人如出一辙,亦视商民为可供人食之鱼肉。本藩闻知此情,心血翻腾,极为愤怒。大员位于近邻,本藩望其今后改弦易辙,实行公平交易。

在此之前,本藩曾发一道命令,断绝与马尼拉贸易往来。此道命令,人人遵守,到处执行。唯有大员拒不执行,甚至不予张贴。本藩虽不全信,也不忧虑。然后,有一只帆船久离此地赴马尼拉贸易,近返厦门,该船商民向本藩尽陈大员帆船赴马尼拉贸易之所见实情。正值本藩严禁与马尼拉通商之际,大员为何置若罔闻?

闻此实情,本藩亦决定与大员断绝贸易往来,任何船只,甚至连片板皆不准赴大员。然而鉴于有中国人居住彼处,为避免损害其利益,且有众多大小船只如今尚在各处,未能及时得悉此令,为此,本藩准其在一百日内来回航行。在此事件之后,禁止大小船只来往。百日期满后,本藩欲另发一道命令。在此劝告所有商民,包括业已到彼及尚未到彼之货船,在期限内尽速返回。

在百日期限以内,准许所有大小船只,运载下列货物返回。即:鹿肉、咸鱼、花生糖水,不准携带其他货物。谁若运来其它货物,即将其船只及货物没收,并将船上所有之人处死,无一赦免。特此警告。”

“贸易禁令”使荷兰在东方的整个贸易体系受到沉重打击:首先,从中国商人手中获得的黄金是荷兰换取印度产品的主要商品;其次,台湾是东南亚和印度商品在东亚的主要转运站,而禁运使这些原本十分畅销的产品大量积压;再次,造成台湾地区的日常生活资料缺乏,大米、鹿皮、蔗糖等产品滞销。

1657 年 6 月,台湾荷兰长官派遣何斌到厦门谈判,表示愿“年输银五千两,箭柸十万支,硫磺千担”,只求解除贸易封锁。

由于此时郑成功忙于北伐南京,不愿后院起火,于是顺水推舟,“遂许通商”。

从1650 年,郑成功重整郑氏集团,到1658年北伐南京,郑成功的势力迅速发展壮大。荷兰占领台湾期间,曾着手建立以台湾和巴达维亚一线的贸易垄断权。郑成功采取贸易禁令的方式,沉重打击荷兰的海上优势。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东南沿海和中南半岛地区,郑氏集团逐渐占据上风,但在海岛地区,东印度公司的优势仍然无可争议。

尽管郑荷双方有过合作,双方曾签订三次贸易协定,但仍然矛盾重重,矛盾在不断升级。

据统计,在 1652 年到 1658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劫持华人商船的事件就发生了至少 8 起,一些船只属于郑氏集团自身,另一些则属于郑氏集团受保护的散商船只。

荷兰人马上要受到惩罚,郑成功也将逐步瓦解荷兰人在海岛上的优势,开始的一步就是台湾。

1659 年 9 月,败回厦门的郑成功立即组织了厦门保卫战,集结了一支约有 2000 艘战船的舰队,并于 1660 年大败达素统帅的大军,达素自杀。这次战役让清廷放弃了暂时武力解决的郑氏集团的计划,改为施行更严格的封锁政策。1661 年顺治颁布“迁海令”,强迫山东至广东沿海的居民内迁 30-50 里,并筑界墙、设立栅栏为界限,每隔 5 里设 1 炮台,20里立 1 营盘以警戒海防。

迁界迫使郑氏抗清政权陷入困境。

郑成功在收复台湾之前,以厦门、金门诸岛及海澄等处为根据地。活动范围,南及广东,北至长江下游,在沿海与海上有较大的主动权。其军队给养,除一部份出自海外贸易外,还有很多来自东南沿海地区的接济。在屡次北进中,事先都在沿海征兵征粮,做好准备。可以说,闽浙沿海一带,是他并不牢固的大后方。清廷的禁海、迁界,对郑氏的打击是沉重的,使他在战略上失去凭靠,以致给养不足,军心不固,部将不断降清,力量日见削弱。

面对清朝逐渐扫平其它反清势力,并对郑氏集团施行更严格的封锁政策,1661 年郑成功力排众议亲帅精兵 25,000,战船 400 艘出兵收复台湾。1662 年,郑成功在驱逐荷兰人之后,改赤嵌城为东都明京,设承天府,辖天兴、万年二县。具体见《南明史27-孤岛夜月-收复台湾》。

1661 年郑成功收复台湾的行动,主要是出于政治上寻找新的立业之地的考虑,但在客观上对整个远东水域形成了巨大的军事威慑作用。携此余威,1662年 4 月 25 日,郑成功宣谕马尼拉,要求马尼拉向其朝贡:虽然马尼拉的西班牙当局严词拒绝了郑成功的要求,并以外通郑氏为名再次屠杀华商,但也表达了了双方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因而后来西班牙还是向郑经纳贡桅舵。

同年,郑成功没能征伐马尼拉,含恨英年病逝,具体见《南明史27-孤岛夜月-两郑内战》。

郑氏集团建立了一整套包括税收、组织和金融制度来管理和支持商人;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灵活使用不同的贸易策略以保护和争取商业利益;其强大水师为这一切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参与商业利益的争取和保护。正是这一切造就了郑氏集团在远东水域的贸易主导权和制海权,并使一直锐不可当的西方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遭遇重大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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