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于江西瑞金成立,何叔衡任主席。而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于1934年2月正式成立。
如今,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院内,立着一个造型生动的人物铜像。双方村民握手言和的形象背后,是何叔衡化解两村“争水”的故事。
深入田间地头调解纠纷
瑞金四区白露乡毛姓一村少数土劣把持水源,利用封建迷信,煽动落后群众阻碍他村放水,甚至发生械斗。合龙乡群众因春耕,迫切需要引水灌溉,于是向中央政府提出控告。
中央政府派人前往该乡调查,并于1932年3月8日协同白露、合龙两乡群众讨论,打破迷信恶俗,决定继续放水。但至3月底,毛姓少数人又违约将水圳捣毁,故意妨碍水利,违犯土地法令。白露、合龙两乡向临时最高法庭控告。
同年4月,时任中央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亲自到瑞金县,会同县裁判部组织巡回法庭,召集区负责人及两村开会,秉持着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裁判理念,争取到毛姓大多数群众的支持,有效化解了白露、合龙两乡的水利纠纷,使案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成为苏区审判工作的典范。
从入党那天起,便把生命完全交给了党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陈列馆里,身着红军军装的讲解员向记者讲述了这位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何叔衡的生平事迹。
何叔衡(1876—1935),湖南宁乡人,字玉衡,号琥璜。1918年4月,何叔衡与毛泽东、蔡和森等在长沙组织成立了著名的革命团体新民学会,作为年龄最长的会员,任执行委员长。1920年,何叔衡与毛泽东等发起组织俄罗斯研究会,并参加长沙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何叔衡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作为共产党员就应该是不怕死的。我们从入党那天起,就把自己的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完全交给党了。”1931年11月,怀揣着忠诚信仰,何叔衡离开上海,来到中央苏区的中心——江西瑞金,与毛泽东等参加了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领导工作。在中华苏维埃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何叔衡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在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即部长)。1932年2月19日,中央政府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委任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主席)。
“叔翁办事,可当大局”,这是毛泽东对何叔衡的评价。从清末秀才到反封建志士,从革命的民主主义转向马克思主义,何叔衡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与中央苏区的徐特立、谢觉哉、林伯渠、董必武并称为“五老”,是我党司法战线的先驱和卓越领导人。
审理案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何叔衡审理案件时,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在审核过程中非常慎重,对每一个案件都仔细审查、反复推敲。尤其是对省、县、区已判死刑的案件,他严格掌握量刑尺度,凡是材料不充分、量刑有偏颇,就不予批准,纠正了大批的冤假错案。“朱多伸案”就是其中一例。
“被告人朱多伸,瑞金县壬田乡人,判决:朱多伸处以枪毙。”1932年5月,何叔衡接到了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送来的第20号判决书。
由于下乡检查工作时曾多次与朱多伸接触,根据自己对朱多伸的了解,何叔衡觉得这个案子后面必有隐情。于是,何叔衡立即背起行囊赶赴壬田乡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朱多伸尽管有一些罪过,但主要是他多次举报的乡干部企图借此报复他。因此,何叔衡在判决书上作出批示:“关于朱多伸判处死刑一案不能批准。朱多伸由枪毙改为监禁二年。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不过是贪污怀私及冒称宁、石、瑞三县巡视员等等,是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且朱多伸曾组织游击队,参加过革命,又年已七十二岁,因此减死刑为监禁。”
“何叔衡的这个批示,短短几十个字,就把法律理由、道德底线和人情世故,把情、理、法都融在了案子里,是我们司法审判的典范。”瑞金市人民法院四级调研员钟冬庆谈及此案时如是说。
在坚持依法审判,重程序、重证据,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同时,何叔衡又是一个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黑脸包公”。对于证据确凿、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他在定罪量刑上从不心慈手软。例如,在1932年5月为朱多伸减刑的同一天,何叔衡还同时审理了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上报的关于钟同焕和罗宏接两个反革命案件。钟、罗二犯均残杀过革命同志,罗宏接还有收买子弹接济团匪,到苏区瑞林寨烧杀抢劫等犯罪行为,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判处二犯死刑,何叔衡经过核实,立即批示将二犯执行枪决。
在展厅里,记者看到,何叔衡这一时期的批示、指示,涉及审判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字里行间都洋溢着革命的热忱,体现出法律的严谨。
正是何叔衡这一细致入微、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推动了中央苏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我党早期的法制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人民司法的建设和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摘自2021年7月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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