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讹:郑板桥之“僧尼私通”案判

郑板桥判僧尼私通案的故事及其“题诗”流传甚广,并以发生地的不同演变为“范县”和“潍县”两个版本。此事,听起来言之凿凿,甚至被作为古代案判(花判)的一个例证,被诸多法学及文学研究者所引用。其花判题诗甚至一些热心网友汇编到《郑板桥诗文选》。

潍县版一:清代郑板桥任山东潍县县令时,曾判过一桩“僧尼私恋案”。一天,由乡绅将一个和尚和一个尼姑抓到县衙,嘈嘈嚷嚷地说他们私通,伤风败俗。原来二人未出家时是同一村人,青梅竹马私定了终身,但女方父母却把女儿许配给邻村一个老财主做妾。女儿誓死不从,离家奔桃花庵削发为尼,男子也愤而出家。谁知在来年三月三的潍县风筝会上,这对苦命鸳鸯竟又碰了面,于是趁夜色幽会,不料被人当场抓住。郑板桥听后,动了恻隐之心,遂判他们可以还俗结婚,提笔写下判词曰:“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见《文史博览》2012年05期《郑板桥判案:一半葫芦一半瓢》)

↑潍坊市近年新建的郑板桥纪念馆。

潍县版二:在潍县200余处寺庙庵观中,有两处庵寺“门当户对”,僧尼比邻而居。有一对妙龄僧尼经常来往,日久生情。有一次,他俩约会时,被当地好事者捉到,以“有伤风化”为名,捆至县衙,请求县太爷依律发落。郑板桥升堂后,问明来由,见二人老实本分,并非淫荡之辈,遂生同情之心。他想,妙龄少年,男欢女爱,此乃人之常情,何罪之有?纵是僧尼,也免不了七情六欲,也要食人间烟火。想到这里,他对二人既不打,也不骂。在征得二人同意的情况下,令二人还俗,结为夫妻。怕空口无凭,他又取来纸笔,郑重地写下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祧。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见《大众日报》2015年11月11日第11版)

范县版一:清代书画家、“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任山东省范县县令时,地保缚送一僧一尼至县衙,说二人不守清规,暗中私通。郑见这对青年僧尼不像油滑刁奸之徒,经审讯得知,这二人相爱已久,可是双方父母迷信“八字”,说他俩不宜婚配,便将其逼人空门。审讯后,郑板桥对二人深表同情,以幽默的笔调写下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难成桃。从今入定清规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深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他当堂将二人释放,并为其主婚,成全了他俩的夙愿。(见《 老友》,2007年08期P11,洪哲《郑板桥勾却风流案》)

↑河南范县郑板桥纪念馆。

范县版二:板桥当了县令后,断案也常有怪招。刚到范县时,一小和尚与一小尼姑私下约会,被村民发现后认为是私通,绑缚到县衙大堂,要求县令重判,以正民风。古时审案不像现在,还分民事、刑事之类,古时审案一般都在大堂,任何人都可旁听。一听说县令座堂审理桃色案件,旁听的人特多,将县衙大堂挤得水泄不通。僧尼私通、有伤风化,于国法、佛法都不容。在审理中,板桥了解到这一僧一尼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碍于父母之命不能结合,无耐之下只有双双出家殉情。虽已皈依佛门,但强烈的爱恋之情更加炽热,没有熄灭。尽管已入空门,按耐不住只好私下幽会,不幸被人发现。问清事情原委后,板桥对他们既理解、又同情。但在大堂上,不审判难以服人。于是提笔写下判词,并把惊堂木拍得山响,大声宣判道:“僧尼偷情,佛法难容;责令还俗,成其良缘。” 本来闻讯赶来凑热闹的乡亲,就要看板桥审这“风流案”,是将二人判个游街示众呢,还是“沉猪笼”?一听板桥判其二人“责令还俗,成其良缘”后,顿感没有“好戏”看了,便在衙门议论纷纷。板桥一看情形,惊堂木一拍,继续大声念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规寂,此后敲门月影摇。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糊涂县令郑板桥。众人一听这判词,都说县令判得好、判得妙,成人之美、功德无量。其实,板桥这样判案的社会意义,远远超出了玉成一僧一尼的姻缘,而是从根本上超越了儒佛道三家思想对人性的束缚,支持人性解放。显示了板桥离经叛道的思想意识,在他潜意识里,已萌发了超越时代的新观念。(见华裔网文化观察频道,清风斋《一代名士郑板桥》)

以上,分别就发生地不同,各撷取了两则故事的版本。其故事主体框架基本相同,在篇幅详略、细节描述、发生地域等方面各有差异,反映了原生叙事者的地域立场和传播者的审美情趣及语言能力。如,潍县版本一里,捉僧尼的送官的是“乡绅”,被抓二人原属“青梅竹马”,女尼出家的原因是抗婚,二人重逢是在“三月三的潍县风筝会”;版本二里,抓奸送官者模糊为“当地好事者”,并明确僧尼所在的庵寺是“潍县200余处寺庙庵观”中门当户对的两处,未述及二人的前情,只说他们“日久生情”。在范县版本一中,抓奸绑送的变成了“地保”,出家前未能婚配是因为父母迷信二人的“八字”不合;版本二的故事细节要生动的多,绑人的成了“村民”,僧尼出二人系“碍于父母之命不能结合”而愤然出家。几乎在所有流传的版本里,都述录了一首内容相同的花判(或者叫题诗、或者叫判词、或叫赋诗等,说法各异),虽然有的在流传中个别字样有稍微的更改。

关于郑板桥的这段轶事,流传如此之广,一则是因为挂扯上了点风流韵事,甚抓人眼球;二则故事切合了当代时期的人性自主、婚恋自由的价值取向。然而,在乾隆朝做官的郑板桥是否真的做过这件超越时代伦理秩序的事儿呢?

先去查正书,查郑板桥的年谱,看他的自述,寻他的诗文墨迹,皆无果,都没寻到僧尼案或花判诗的痕迹。再去查野史,果然在一本笔记体小说集《小豆棚》里有了收获:

“(郑板桥)后出宰范邑,自范而潍,……,邑之崇仁寺与大悲庵相对,有寺僧私尼,为地邻觉,缚之官。郑见僧尼年齿相若,令其还俗配为夫妇。有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规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见《小豆棚》卷十六 杂记)

↑校点版《小豆棚》书影。

这本成书于乾隆六十年(1795年)的笔记体小说,为山东嘉祥人曾衍东(1751—1830)所著。曾氏在220多年前寥寥数言记下的这段故事,似为当前流传的各版“郑板桥判僧尼案”的源本。那《小豆棚》的记录可靠吗?曾氏在本书开篇的自传里,已经给出了答案:

“《小豆棚》,闲书也;我,忙人也。作此等书,必其人闲、其所遭之时闲、其所处之境闲,而后能以闲心情为闲笔墨。……,我平日好听人讲些闲话,或于行旅时见山川古迹、人事怪异,忙中记取;又或于一二野史家抄本剩录,亦无不于忙中翻弄。……,把那些闲情、闲话、闲事、闲人,竟成一部闲书于我这忙人之手。”

原来,书中所记的都是曾氏平素里听到的、见到的,或者从野史志书里抄录的“闲情、闲话、闲事、闲人”,本就是一本无需进行考证随性所著。而这,也正是笔记体小说的共同特点,多记录人物趣闻轶事、民间故事传说,《聊斋志异》、《清稗类钞》,乃至我们潍县的《归里清谭》、寿光的《青社遗闻》等,莫不如此。板桥郑燮先“出宰范邑”四年,又“自范而潍”署潍县七年,从乾隆七年至乾隆十八年(1742-1753年),一共当了十一年的知县。此后,这位名人县令的各种传说一直在各地流传,其中就有这则巧判僧尼案的故事。四五十年后,嘉祥人曾衍东听闻此事后,将其整理记录进了《小豆棚》,使其从民间的口耳相传固化成了文字记录。这种在文字层面上的固化,既最大限度的保留了故事的原生面貌,同时又保证其免于湮灭并为后世新的流传提供基础素材。

尽管我们知道传说并不可靠,但我们还是暂且假定《小豆棚》记下的这个传说是有现实原型的,郑板桥确实曾如此裁断过一桩僧尼私通案。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郑板桥的这一作为既违背了当时的“公序良俗”,为社会共识所不容,又罔顾《大清律例》,有妄法虚判之嫌。

“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其僧道奸有夫之妇及刁奸者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徒治罪,仍于本寺观庵院门首各加枷号两个月。”(《大清律例》)

据大清律例,无论和尚道士,还是尼姑道姑,也不管是和尚和尼姑、和尚与道姑,还是道士和尼姑、道士和道姑,即便是“和奸”,是两厢情愿的通好,都在必处刑罚之列。要给他们戴上枷号,并在其寺观庵院门前示众两个月,而且要打四十板子。枷号,是明清时期的一种耻辱刑,用方形枷套住罪犯的脖子和双手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轻的枷有二、三十斤,最重的有一百五十斤。杖刑,就是打板子。按照康熙之后的“四折除零”的规定,所谓“杖一百”,即打个四折之后,打四十板子。板子,就是电影里皂吏们手持的那种一端宽扁、一端细圆的木杖。郑板桥出身进士,熟读律典,自然通晓上述律令,而他能做出像故事里那样无视国法的案判,只能是普罗大众立足于同情弱者的夸张想象,而非现实中其本人的确切选择。

至于这首七言诗,当绝非出自板桥郑燮之手。一则,《小豆棚》里记“有诗云”,而后展示了这首诗,意思是说有一首诗是这么说的,当是第三人对故事里的“郑板桥”之行为的评判,或是故事流传时就有好事者作此诗调侃,或为曾氏本人著录时假托所作,今人谬其为郑燮本人所吟的判词或题诗,当差之远矣。

↑枷号之刑。

↑杖刑。

我们继续假定郑板桥判僧尼案一事确实发生过,分析其发生地到底是潍县还是范县。作为潍县的后世之人,自然希望这样一桩名人轶事发生在自己的家乡。然而,《小豆棚》的记录文本中却确实找不到证据。只说事情发生于“邑之崇仁寺与大悲庵”,至于是哪个邑县则承前省略了。而所承的前文中只说郑板桥“出宰范邑,自范而潍”,先作范县令,后为潍县令,然后叙述了郑板桥当县令期间的几件轶闻,而后又讲了这件僧尼案,都没有明确这些事儿是在范县还是在潍县。然,遍查乾隆《潍县志》,见诸于记载的潍县之寺庙庵观里,确无“崇仁寺”和“大悲庵”。再查范县之旧志,亦未见“崇仁”、“大悲”之字样。如此看来,此一寺一庵,本属假托之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寺庵既无,何言僧尼?

言而总之,故事里的郑板桥判僧尼私通案,既不符合乾隆朝的律令,又违背当时的宗教伦理秩序。初流传于民间,是同情弱者的人们对于这位名列“扬州八怪”的名人县令的演绎。后被曾衍东收入笔记体小说《小豆棚》,以文字形式固化下来,而后又逆向给予潍县和范县两地以民间传说创作的基础。由此,衍生出版本多样、情节丰富的故事流传,甚至又被当做佐证,吸纳进入了当今各类研究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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